2014年8月17日(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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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从国际约法《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瑞士的外交模式和瑞士以莱茵河和提契诺河两条大河为主的水外交,探讨瑞士作为一个独特的中立“大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与适用以及其特殊的外交模式。同时包含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签订后对瑞士处理水外交问题的影响的探讨。

关键词:瑞士 中立国 水外交

一.瑞士主要跨界大河介绍

瑞士一直以来有“欧洲水塔”的称号,欧洲大陆的三大河流莱茵河、波河和罗讷河均发源于瑞士的阿尔卑斯山中。瑞士是山之国,也是水故乡。

莱茵河(Rhein)

莱茵河发源于格劳宾登州的阿尔卑斯山区,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德国和法国,最终于荷兰流入北海。莱茵河是欧洲最长的河流之一,全长约1232公里。

瑞士境内的莱茵河,全长375公里,是瑞士最长的河流。尽管莱茵河主要流经瑞士东部,但由于其数量众多的支流,使瑞士80%的地表水系都被莱茵河所覆盖。

在即将流出瑞士国土的地方,莱茵河形成了瑞士与德国的国界。

提契诺河(Ticino)

提契诺河(德语:Tessin,故也称泰辛河),发源于圣哥达山口,穿越马焦雷湖,最终在意大利的帕维亚注入波河。提契诺河总长度248公里,流经的主要城镇有:瑞士的艾罗洛、贝林佐纳、洛迦诺和意大利的斯特雷萨、维杰瓦诺和帕维亚。

罗讷河(Rhone)

罗讷河是瑞士西部最重要的河流,也是瑞士境内的第二大内陆河,其发源于海拔1753米的圣哥达峰罗讷冰川的融化,全长812公里,瑞士境内长264公里。融化后的冰川,经过瓦莱州的首府锡永,经过沙布莱地区后,一直流向位于日内瓦湖的罗讷河三角洲,此后,日内瓦湖以平均每秒570立方米的速度向法国境内输出水流,并最终转向法国南方汇入地中海。

二.《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简介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历经三十年编纂而成,是历史上首部对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进行规定与规范的国际公约。最初在1991年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上,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一条包含三十二条法规的草案。1997年,联大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九十九次全体会议中通过了完整的公约。

本公约是为国际法,因此拥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为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 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方式虽然与普通国家国内的法律不同,但却也是特殊的强制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国家采取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侵略行为实施制裁的事例时有发生。

(3)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都依照了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

(3)经过国际社会持续十七年的努力推动下,《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最终在2014年8月17日生效。全球共36个国家为缔约国,由16个欧洲国家,12个非洲国家以及8个亚洲国家进行缔约,涉及到了全球150条跨界河流,包括瑞士的莱茵河,罗讷河等著名欧洲大河。

《公约》的制定以《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委员会章程》等基本国际法文件为根据,采纳并确认了若干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原则和争端的解决方式,并且创造性的首次作为国际水法规定了强制性的冲突解决方法,是一门较为完善的国际法案。并可以使用绝大多数的国际水争端,并且为国际水争端的解决方案创建中起到了导向作用。

《公约》并不是完美的,《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就规定要求,在缔约国要求解决相关争端的6个月之后,若双方或多方仍然没有进行谈判或者采取其他争端解决的措施,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设立事实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有权进入缔约国的领土,以视察任何相关设施和建筑物。出于对国家领土安全和主权完整性的考虑,许多大国并没有同意签订次条约,采取了对其发展的观望态度。中国也在联合国次条约的同意表决中,投了反对票。

三.瑞士国的水外交以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对其水争端解决的影响

1瑞士的中立外交特性及水外交

瑞士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国家,它的独特源自于它永久中立的政治制度。永久中立是瑞士人最引以为豪的一项制度。瑞士的中立制度对外奉行四项原则,第一也最重要的时永久中立原则,即瑞士必须避免战争危险,不能卷入争端,不结盟,但是却能够依靠自己的武装力量来确保自己的中立地位,且武装力量常备不懈。第二不分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普遍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即普遍建交原则。在新中国刚刚建立时,瑞士也是第一个和新中国建立的国家。第三是休戚与共原则,中立却不等于冷漠的袖手旁观,瑞士经常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与合作。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国家给予支援。第四是提供方便原则,遇到国际冲突与争端时,瑞士经常主动出面周璇,使利害双方相互接触并联系。

自1674年瑞士国内完成宗教改革之后,瑞士便一直采用次中立政策。无论是之后的1815年反法战争,还是一战二战,瑞士都奉行了对外中立外交政策,为瑞士一直以来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冷战时期瑞士更是摇身一变成为了东西两大阵营的的缓冲房。可以说,瑞士一直在享受其中立所带来的“和平福利”。

而瑞士选择中立的很大一个原因是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瑞士地处人口密度很大的欧洲中部,阿尔卑斯山脉中几处颇为重要的战略要地都在瑞士的控制之中,而欧洲多条大河例如莱茵河都发源于瑞士,瑞士控制着战略要塞和贸易航道,受到周边一众强敌的眼馋,作为一个内陆国家,瑞士的水外交问题则主要体现在对莱茵河等跨境河流的航道控制及上游责任。莱茵河作为欧洲的主要航道,也是瑞士经济的重要发力点,瑞士一直秉持的公平治理和平治理,国内治理的原则与其对其莱茵河非航道治理责任的明确一起得到了沿岸国家的一致肯定,也反过来保护了其中立政策。

2.瑞士对于其跨界河流的非航行使用治理——以莱茵河为例

莱茵河是西欧第一大河,欧洲人的母亲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北麓,流经西欧多个重要国家,最终从荷兰的出海口流出。不仅是欧洲也是世界上航运最繁忙的河流之一,在全球运输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良好的航运条件以及与众多大河连接的优异区位,使得莱茵河成为了欧洲工业运输的主轴线,其中的工业化工产品众多,也让其的污染问题相当严重。莱茵河一度有“欧洲的下水道”之称。

瑞士作为莱茵河的最上游国家,对莱茵河的非航行利用,一向占据着有利地位,也是莱茵河的非航行使用保护最重要的国家。1986年,瑞士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其工厂的钢罐中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流入莱茵河,沿线的法国,奥地利,德国的农业生产都遭受到了巨大损失。法国对此要求瑞士方面索赔3800万美金的赔偿款,事发之时,两国对此也微有争执,同时对瑞士的国际声誉也有一定的影响。而后期,瑞士当事的化学公司成立了“桑多姿——莱茵河基金会”,用以重建此事中遭到损害的生态系统,而且资助了世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妥善从上游处理了此事故,整个莱茵河沿河各国也保持了高度的国际合作原则。

这次处理也间接的推动了由瑞士为主的沿线各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起案的《莱茵河保护公约》,最终于1994年各国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并修订了《伯尔尼条约》,以协调为主题。1998年,法,德,荷,卢以及瑞士和欧盟签订的《莱茵河保护公约》更进一步,对河流争端提出了解决机制。

在莱茵河的保护中,瑞士作为上游国家,一直明确自己的责任,坚持国际间合作,为莱茵河的生态问题处理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3.《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颁布对瑞士跨界河流治理的影响

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很少参与国际组织的缔结,且瑞士作为一个上游国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得到了下游国家的一致认可,瑞士并没有签订《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公约》。

虽然瑞士没有参与签订《公约》,但是《公约》签订却给予瑞士对其跨境水道非航行使用治理创造了更多的规范与模版。瑞士并不是一个大国,与其有关的河流流域有限,且,在欧洲影响更大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规则》能带给瑞士的更多。《公约》的签订也参考了许多欧洲大河治理的智慧与经验,所以《公约》在国际上的部分成型与瑞士的跨境河流治理更多的是在起一个相互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法《刊授党校(学习特刊)》- 2007-03-10

【2】廖四辉、郝钊、金海吴、浓娣、王建平,水外交的概念·内涵与作用 《边界与海洋研究》

【3】马丁,论瑞士永久中立的外交政策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

【4】马丁,论瑞士外交政策与中立问题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5】王志坚、刑鸿飞,国际河流法刍议 《2008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

【6】陈婧,国际河流非航行利用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徐山平,国际法地位与作用再思考——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地位与作用的挑战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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