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网站(一个算命网站)

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提供算命服务的文化公司,认为其他公司模仿其网页,侵犯了其著作权。

那么专门提供易经起名、算命服务的网站网页被他人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个算命网站专门提供易经起名、算命服务,

内容被他人抄袭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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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为我们作出专业解答。

律 师 简介

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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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提供算命服务的文化公司,认为其他公司模仿其网页,侵犯了其著作权。那么专门提供易经起名、算命服务的网站网页被他人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铜陵中院判定,涉案网站提供算命服务属于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铜陵某文化公司为开展起名、测算服务业务,组织技术人员开发设计了一个网站。2018年10月开始,该公司发现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涉案网站的网页设计。该公司认为合肥某信息公司是侵权网站的权利人,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实际收款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网站网页设计的著作权。

该公司同时认为,其开发案涉网站的目的是用于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合肥某信息公司和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是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其抄袭的网页设计用于相同业务,极易造成该公司目标客户产生混淆,因此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网站网页设计(包括网页文字、网页图片、网页布局等)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网页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20万元。

铜陵中院审理后认为: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国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内容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铜陵某文化公司的网站网页上标有“八字命运精批”“洞悉人生、解密未来、把握机遇”“十年大运”“子女运势”等字样,网站提供的是算命服务,该行为属于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服判。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上述作品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算命网站提供算命服务属于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严重者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上述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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